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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甲等与刘某等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甲,女,59岁。

原告贾某乙,男,40岁。

原告贾某丙,女,39岁。

被告刘某,男,45岁。

被告雷某丁,男,45岁。

原告雷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与被告刘某、雷某丁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阮祥忠、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柱、被告雷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福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雷某丁为刘某建设康居套房一个单元。雷某丁雇佣贾某军等十余名农民工为刘某建房。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上午施工过程中,贾某军在扎二楼站柱钢筋时碰上楼前的高压线触电身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1元,精神抚慰金x元。

被告刘某、雷某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刘某未办相关建筑审批手续翻建其位于潢川县X村X组房屋一套,与被告雷某丁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雷某丁雇佣雷某甲之夫贾某军等十余人组成施工队施工。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潢川县电业局向被告刘某发出电力设施保护隐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许,贾某军在扎一层站柱钢筋时,不慎接触门前10KV来七线触电身亡。

另查,被告雷某丁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

贾某军出生于X年X月X日,与雷某甲婚后生育一子贾某乙、一女贾某丙。

二0一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雷某丁雇佣贾某军为被告刘某建房,必须提供给贾某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保证贾某军不受到损害。贾某军触电死亡,雷某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翻建房屋应当办理相关建筑审批手续而未办理,明知被告雷某丁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工程发包给雷某丁,在签收电力设施保护隐患。通知书后仍未通知停止施工,应当与雷某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雷某丁应赔偿原告雷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死亡赔偿金x.6元、丧葬费x.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丁赔偿原告雷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死亡赔偿金x.6元、丧葬费x.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全计x.1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雷某丁、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勇

审判员李顺国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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