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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晓勤(特别授权),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瞿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工程欠款x元。201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已领取全部款项。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毛政校

代理审判员陈亮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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