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偿还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要求撤销对(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