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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偿还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要求撤销对(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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