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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汤某、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东,怀化市X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鸿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略)(略)年(略)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父亲),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东,被上诉人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李鸿斌,被上诉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刘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是否已经投交强险未予查明,亦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退回给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向淑莉

审判员王某乙利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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