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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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惠丰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惠丰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德福,洛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陕西惠丰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B/(略)、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浩成商贸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陕西惠丰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惠丰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卫勇

人民陪审员:张二献

人民陪审员:郭建桥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康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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