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受理原告xxx公某诉被告xxx公某、xx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x公某于2011年4月6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xxx公某已不存在,且被告xxx公某住所地位于宝鸡市X区,不属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x公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审判员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雷翕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