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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路x号。

被告xxx,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原告xxx诉某告xxx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8年4月17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xxx美食城广场的门头幕墙进行装修,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被告方认可。2008年11月24日双方进行了决算,被告至今已支付给原告3万余元,还欠原告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某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欠款属实,被告未全部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因为被告承包装修的该美食城已倒闭,被告自身还有三分之二的工程款没有收到。所以被告确实无力支付给原告所欠款项,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将所欠款项减免一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xxx美食广场的门头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暂定为10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结算为准;约定价款x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决算价款为玻璃幕墙x.8元和铝板造型门头7200元,共计x.8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3万余元,还欠原告x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工程决算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也应当支付给原告工程货款。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辩某由于自己未收到工程款而不能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希望原告对该欠款进行减免,于法无据,故对其辩某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工程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程安真

人民陪审员高峰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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