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吕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房地产登记处处长。
原告胡某诉被告某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预告登记一案,于2009年4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曹渊冰
审判员董薇芬
审判员崔艺萍
二ОО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磊
书记员周昊
审判长曹渊冰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