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辉,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刘某因与庞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作出(2011)许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黄霞出庭。申诉人刘某、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二者在诉讼中系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原审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导致共同债务人王某的还款行为未能查清。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雅乐
审判员张丽萍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尚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