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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源、杨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又名付X,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付某源、杨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源、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杨某丙、杨某丙、杨某丁及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某甲和王焕是夫妻关系。七原告与杨某甲是杨某甲和王焕之女,付某为杨某甲丈夫。三女杨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两岁时由杨某甲和王焕送给他人收养。杨某甲于1996年农历10月初七去世,王焕于2010年农历1月初八去世。

杨某甲和王焕生前在宝丰县X村有住宅一处,2010年7月份,因平西火车站改建,有关部门对该处房产补偿x元,该款由付某源、杨某甲领走。

原审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产拆迁补偿款x元属杨某甲和王焕生前共同财产的补偿款,属于遗产。杨某甲和王焕去世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杨某甲对被继承人王焕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付某源、杨某甲称王焕生前已将对该处房产指定归付某源、杨某甲所有,因该遗嘱由受遗赠人付某执笔,且付某书写该遗嘱时王焕不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故付某源、杨某甲主张该处房产归付某源、杨某甲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与杨某甲和王焕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其请求继承杨某甲和王焕的遗产,本院不予支持。付某不属于杨某甲和王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无权继承杨某甲和王焕的遗产,应当将杨某乙、杨某甲(X年X月X日生)、杨某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应继承的份额返还给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原审判决,一、付某和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某英、杨某甲(X年X月X日生)、杨某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每人x元,共计x元;二、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9元,由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负担959元,付某负担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付某源、杨某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付某源1987年男到女家与杨某甲结婚,并把二老全部养老送终,应当有继承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焕的遗嘱有其签名按指印,应为有效遗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杨某乙等六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房产拆迁补偿款x元属于双方父母杨某甲和王焕生前财产的补偿款,杨某甲、王焕去世后,该补偿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付某源、杨某甲所持“遗嘱”中执笔人为付某源,另外二人李孩已去世多年,另一个董建发一审中出庭作证称没见过该遗嘱,其签名时是空白纸,并无遗嘱内容,故该“遗嘱”应为无效。因三女杨某甲(X年X月X日生)被送养他人而与杨某甲和王焕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该女不享有继承权。付某源虽然对杨某甲、王焕尽了一定义务,但不是杨某甲、王焕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此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付某源、杨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付某源、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某智

审判员尚少辉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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