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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某市X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梁XX,系韩某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薛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农民。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XX支付人民币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要求撤销对本案的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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