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34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某人曹哲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女,32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原告杜某与被告代某相识,2003年4月29日在(略)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杜某遂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略)X区购买房屋一套(X幢X号),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代某离婚;
二、位于(略)X区X幢X号房屋一套、被告代某的住房公积金归被告代某平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其它的财产。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杜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玉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汤芳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