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洹北水泥厂与滑县王庄三中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校长

原审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某乙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冉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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