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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谈某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谈某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履行了给付赔偿款x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剩余赔偿款表示放弃,并负担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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