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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月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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