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刘某。
审判长刘某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