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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毛某乙与梁某丙、梁某丁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丙、梁某丁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毛某甲、毛某乙。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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