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

被告孟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被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孟某于2008年江津区X镇街上修建房屋时,因缺流动资金在原告处借款,原告于2008年5月16日借现金x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只支付原告利息8000元,本金分文未归还原告。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江津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以(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逾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孟某的借款是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在执行中,发现被告刘某在江津区X区孟某别墅的右面和后面四间,面积约160平方米的产权系被告刘某所有。诉讼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刘某为被告孟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孟某、刘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与被告刘某于196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孟某因修建房屋缺乏流动资金,于2008年5月16日在原告谢某处借款x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谢某现金伍万元整(¥:x元),月息2.5%,借期一年,每月利息壹仟贰佰伍拾元(1250元)整”。此后,被告孟某支付原告谢某利息8000元。被告孟某对借款本金x元及其余利息未付,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以(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孟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原告利息x.33元(截止2009年8月5日止),诉讼费695.5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诉讼来院请求判决:1、被告刘某为被告孟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1份、(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津法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1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1份,以及原告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经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以(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成立后,原告谢某能否向被告孟某的配偶被告刘某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某、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规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谢某诉请判决被告刘某对被告孟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孟某、刘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孟某在本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孟某、刘某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刘某篪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