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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顺,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雒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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