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被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秦俊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