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被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秦俊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慧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