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曾用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牟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中牟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某宇
审判员张某丙军
审判员侯军勇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