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