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某甲,男,1968年10月出生,回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某乙,男,1992年10月出生,回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系马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某某,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局干部。
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因一审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43、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上诉人耿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耿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43、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耿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负担。
审判长卢群英代理审判员时见业审判员朱利民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