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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因与上诉人郑州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上诉人郑州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甲、郑州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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