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路(凤湾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邓少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官黎坪办事处万和天琴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凤湾路口)。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享受到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上诉人所承租的房屋因漏水造成三万余某的商品损失均系上诉人自行承担的,且至今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未向上诉人收取过物业管理费,上诉人也不知晓有所谓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何种服务项目、如何收费等方面的内容。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被上诉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开始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中天大厦”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12月“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同月,中天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继续对“中天大厦”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07年12月29日,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为扩大营业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将“中天大厦”一楼约18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上诉人,租赁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在租赁的房屋中开设了超市,名称为梅尼超市中天店。自2008年1月上诉人开业以来,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直为其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但上诉人一直未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2010年4月27日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下达限期催交物管费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交纳拖欠的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x元,并由被上诉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5万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则按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上诉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张家界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梅尼中天店”漏水产生的损失;

三、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9元,被上诉人张家界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上诉人张家界梅尼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建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