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女。
被告徐某,男。
原告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不尽丈夫责任,对家庭不尽经济义务。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徐某双方系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与被告徐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双方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所致。应当指出,原、被告在婚姻问题上应慎重,既不要草率结婚,也不要轻率离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问题及时交流沟通,夫妻关系能够改善的,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武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