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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退还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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