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诉被告)郑州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康居家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退还河南省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