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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鲍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鲍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人杨某甲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着化解矛盾的角度,杨某甲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堵塞鲍某向东通行的墙垛和大门;

二、上述墙垛和大门拆除后,双方了解本案纠纷;

三、各方预付的诉讼费用自行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动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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