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上诉人唐某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以基于苏高法发(1995)X号《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问题的意见》第13条已作出了“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等规定,上诉人唐某拟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另案解决本案诉争房产,故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审判员韩某
审判员陈颖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