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诉机关诉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建平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广年,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到庭参加诉讼。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萌生赌博赚钱的想法,于是给王某、冷某打电话,委托被告人王某、冷某找赌博地点、放风,并许诺给付好处费。同年6月份至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志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被告人王某、冷某所找的位于辽宁省建平县X村、内蒙古喀喇沁旗乃林镇X村老哈河沿岸,两省交叉地点的多处树林里,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给付王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给付冷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自己从中渔利人民币4万元。200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到内蒙古自治区X区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寇某、韩某某等21人证言,书证建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罚没收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冷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冷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冷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向东

审判员张文信

审判员李岩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韩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