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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宫xx诉被告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宫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镇。

被告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宫xx诉被告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严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4月27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生育一子,取名蔚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份,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便分居至今。现原告宫xx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某、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宫xx提出离婚,被告蔚xx表示同意;

二、婚生子蔚xx由被告蔚xx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全部负担;

三、原告宫xx婚前个人财产摩托车一辆、被子四床,其表示放弃归被告蔚xx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父母x元由原告宫xx负责偿还;借被告家属8000元由被告蔚xx负责偿还;

五、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严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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