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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梁某、王某与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隆礼(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梁某(原告王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黄生龙(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梁某、王某与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梁某、王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梁某、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梁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陈某、梁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华

审判员银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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