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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甲、苏某某诉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苏某某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欣欣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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