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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执字第136-X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乡管家务。

法定代表人吴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X区管道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振峰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马敬微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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