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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许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河北省沧州市X乡人,现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志刚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于福彬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田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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