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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某诉被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缪某,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秋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4年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区X路X号(置业小区)X幢X层109。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仙,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反诉原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反诉原告宁德市兴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庄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昭华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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