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宇业,宁德市X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艳阳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
区经典1期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宁德市艳阳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2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