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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郑州市X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龚某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牧全,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碳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永祥,被上诉人中州碳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忠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龚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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