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龚某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牧全,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碳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永祥,被上诉人中州碳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忠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龚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