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欧某海剑,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镇斋婆冲煤矿。
法定代表人欧某政旗。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海剑、被告桂阳县X镇斋婆冲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元月17日,被告欧某海剑为支付煤矿抽、排水电费,以自有的湘x号丰田轿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桂阳县X镇斋婆冲煤矿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1506元,并承担为实际债权的律师费9500元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海剑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1506元;
二、原告为实际债权的律师费9500元,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580元,由被告欧某海剑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