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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志丹县X路段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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