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男,71岁1。
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刘大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所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大芝是公爹与儿媳的关系。2007年4月7日,申请人儿子胡某强在广西省南宁市务工时不幸突患疾病死亡。致刘大芝精神受创伤,她随意乱走,由于申请人家人疏忽照顾,刘大芝于2007年5月4日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作为关系人申请对刘大芝宣告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大芝,女,生于X年X月X日,住潢川县X组,农民。系申请人胡某的儿媳。2007年4月7日,刘大芝的丈夫胡某强在广西省南宁市务工突发疾病死亡,被宣告失踪人悲伤过度,精神受到打击,于2007年5月4日出走,经申请人及刘大芝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刘大芝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15日发出寻找刘大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大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二年多时间,且经本院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人未出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失踪事实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大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新力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