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经现场勘验就认定申请人房屋建成后未对其房屋风道、散水管问题进行合理处理,以致雨水将被申请人的院墙泡塌,申请人存在一定过错。
被申请人焦某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田某、被申请人焦某之间作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焦某的南院墙体已斜倒在田某的后房墙上,田某要求焦某立即将歪倒在其后房的院墙拆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田某的房屋建成后未对其房屋风道、散水管问题进行合理处理,以致雨水将被申请人的院墙泡塌,田某存在一定过错,经审查,原审认定并无不妥。田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再审请求,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邵晓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