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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元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09年12月31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长耳”(又名猫某鹰)安排运到深圳,让宋xx(已判处刑罚)将两件装有七只“长耳”的竹篓拉到南阳市油田招待所门口,装上发往深圳的R-x号客车。16时许,客车行至沪陕高速桐柏县X镇入口处被南阳市高速交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该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缴纳罚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x、乔xx、胡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投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七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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