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韩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某诉被告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贷款x元,约定利息为1.5分。现原告资金也特别困难,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本金x元及利息6600元,除去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利息,本息共计x元。被告韩某乙亦承认上述事实,提出自己暂时没有资金偿还,愿意在1个月内付清本金及利息的答辩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韩某乙于2011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关某本金及利息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