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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沈阳Y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丙与被告沈阳X有限公司、沈阳Y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丙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赵某丙负担。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 阃勑l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丁元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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