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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原审被告于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

委托代理人连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审被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乙、原审被告于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乙给付曹某甲x元,该款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时予以折抵。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为1890元,由曹某甲承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沙莎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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