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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l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乙支付劳务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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