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众电影杂志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X号中国文联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方宇,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作家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