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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河南润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曾用名董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润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孔某某,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与被告河南润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孙宽江担任审判长,法官殷刚、人民陪审员秦克峰参加合议。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7月26日查封了被告“峰景仕界”小区X号楼X单元X栋东C户房产一套。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在本院平台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华、孔某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8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被告“峰景仕界”阿帝兰墙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万元后,下余x.5元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5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3、证明三份,证明被告工程师邵XX在原告施工后给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积的数量,并证明原告诉某主张的数额成立。

被告辩某,一、原告诉某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万元,尚欠原告x.5元。另外x元原告是干的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的外墙漆的工程款,与被告无关。二、林州公司承认欠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与林州公司签订了建设“峰景仕界”X号楼的主体工程合同。在竣工验收时发现主体外墙有裂缝。林州公司委托邵XX找到原告粉刷出现裂缝修复好的外墙漆工程。该部分工程款x元原告应向林州公司主张权利,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某组:1、李某生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峰景仕界”X号楼维修费用应由林州公司承担。2、李某生委托书一份、身份证一份,3、林州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林州公司对X号楼维修费x元自愿承担。第某,借条二份,原告工人陈XX给林州公司打的借条,证明原告给林州公司维修工程欠款与被告无关。第某组,调查笔录一份,被告律师对原“峰景仕界”工程师邵XX的调查笔录。证明x元应由林州公司承担。第某组外墙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只欠原告x.5元工程款,而不是x.5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对3-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上面载明的面积数量有异议。对3-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中的施工面积是为林州公司维修施工的面积,与被告无关。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第某组、第某、第某组、第某组均有异议。1、原告与李某生不认识,其证明与原告无关。原告是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干的也是被告的活,与林州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原告干的林州公司的工程,应该与林州公司签订合同或者由林州公司的人向原告出具手续。2、陈XX不是原告的工人,其向林州公司借款等事项,均与原告无关。3、第某组与我无关。4、第某组是被告工程师向我出的手续,不是林州公司向原告出的手续,与林州公司无关。

对原、被告均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证据3为被告工程师邵XX向原告出具的验收原告施工工程面积的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部分是为林州公司维修工程施工的面积,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工程师邵XX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是代表被告一方向原告出具手续。原告是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并未与林州公司签订合同,林州公司人员也未向原告出具任何手续。被告的质辩某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第某组证据中,均是单方行为,证人李某生、林州公司均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告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形不成证据链,原告质证意见成立。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第某证据为陈XX向林州公司打的借条。被告说陈XX是原告的工人,原告不认可,被告未举证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第某组证据为被告代理人向被告的工程师邵XX的调查笔录一份,邵XX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与被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第某组为被告工程师及被告方自行列的外墙漆面积清单,没有原告方的签字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9月3日签订了商丘市“峰景仕界”阿帝兰外墙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外墙漆工程,包工包料。并约定3、7、8、9、X号楼按每平方米10.5元计算,11、X号楼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双方并约定了工程用料品牌、施工范围、施工方式、施工工期、验收方式等。合同生效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双方验收后,被告工程师向原告出具了具体的施工面积。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万元。原告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的X号楼主体工程出现裂缝。X号楼主体工程承包给林州公司建设。林州公司对出现裂缝的主体工程修复后,需要对裂缝部分重新施工外墙漆。原告对其重新施工后,被告的工程师邵XX向原告出具了施工面积证明。原告持有邵XX出具的施工面积证明和维修X号楼邵XX出具的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X号楼修复后原告施工的工程面积应由林州公司承担为由拒付工程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漆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大部分履行,为有效合同。原告持有被告工程师邵XX出具的施工面积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某,对原告其他施工欠款x.5元认可,但对X号楼维修施工工程欠款x.5元不认可,认为该部分施工面积的工程款应由原告向林州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不应承担。被告将其X号主体工程承包给了林州公司,在原告对X号楼外墙漆施工后主体工程出现裂缝,林州公司对裂缝修复后需要重新施工外墙漆。外墙漆工程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重新施工不是原告过错造成,原告重新施工没有与林州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后仍是被告工程师向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积证明。林州公司并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手续。外墙漆的重新施工,应为原、被告施工合同的增加部分。该项工程的增加应为被告与林州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内容的增加。所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损失被告应向林州公司主张权利。被告认为原告应向林州公司主张权利,因原告与林州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被告的抗辩某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润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某工程款x.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元,诉某保全费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4份,上诉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殷刚

人民陪审员秦克峰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栾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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